第三十一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与报送系统,收集、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和相关社会动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联系方式,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可以聘请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记者、医务人员、企业安全员、学校教职工和其他相关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担任信息报告员。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及时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并向报告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突发事件报告激励制度,鼓励信息报告员、社会公众积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