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二十二条有效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或者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根据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突发事件危害种类和特点,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有计划地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学校、广场、绿地、体育场馆、公园、人防工程等适宜场所应当确定为紧急疏散场所。紧急疏散场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导引图。应急避难场所和紧急疏散场所的维护、管理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负责。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