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气象灾害、海洋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灾害、生物灾害等重大自然灾害区划工作,分析研究各类自然灾害活动规律、分布特点及其与衍生灾害关系,提高科学防御能力。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