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食堂集中提供的餐饮具使用前未经消毒提供从业人员使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