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建筑工地公共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建筑工地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下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