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建筑工地公共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禁止食堂采购和加工下列食品:(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及其制品;(三)超过保质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四)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五)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品。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