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机动车在停车场内停放,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二)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和设备;(三)做好车辆防盗的安全措施;(四)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交纳费用。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