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保护环境、方便流通、相对集中的原则,制定畜禽屠宰厂设置规划。其中,生猪屠宰厂设置规划应当符合省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要求。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