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市、区(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畜禽屠宰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畜牧兽医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与其相关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地区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