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明示屠宰厂名称和畜禽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销售凭证)、禁用药物检测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