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畜禽产品流通第二十六条已修改零售畜禽产品的,应当在销售场所明示屠宰厂名称和畜禽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销售凭证)、禁用药物检测证明。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