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应当进行排气检测。对不符合本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执行的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