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恢复原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