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因防治疫源、疫病向湿地施放药物的,实施单位在开展工作前应当通报所在地湿地保护机构,共同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湿地生态系统的破坏。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