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已修改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