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携犬出户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带犬牌;

(二)为犬只束牵引带,并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四)即时清除犬粪。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