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协作机制。相关管理部门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投诉举报后,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