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养犬应当交纳管理服务费。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按照规定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养犬管理服务费集中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养犬信息登记等行政管理工作以及犬用狂犬病疫苗、犬只捕捉、犬只收留等相关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市、区(市)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