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条例第十条有效台湾同胞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及农副产品加工业、自产农产品零售业(不包括特许经营)、农产品和农业技术引进、农业科技交流和推广等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予以登记,不需办理外资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