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四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阳宗海水体超标排放热废水的,由阳宗海管委会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