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在阳宗海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应当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旅游设施在规划布局、设计风格等方面,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