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阳宗海管委会),由昆明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和管理,对阳宗海保护区实行统一保护、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开发,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与阳宗海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阳宗海保护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保护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负责阳宗海保护区的经济、社会事务和城乡建设等各项行政管理工作,具体办理涉及澄江县阳宗镇的国土、森林资源等审批事项,并按照程序依法报批;

(四)负责阳宗海保护区水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的保护治理;

(五)组织开展阳宗海保护、治理和合理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

(六)负责阳宗海保护区社会管理和为民服务体系的建设;

(七)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