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定地方性法规仅限于本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