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七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