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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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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无偿平调或者上收。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有关机关责令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并视情节给予主要责任者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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