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条已修改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