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八条已修改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