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外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必须到市房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赴外埠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必须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