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