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土地储备机构和土地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在土地征用、储备及交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