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规定,未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交付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