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在征用土地公告发布后,擅自处分被征用土地及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其行为无效,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