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在征用土地公告发布后,擅自处分被征用土地及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其行为无效,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