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以招标、拍卖方式转让、租赁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双方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拍卖人确认中标人或者买受人后五日内,依法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合同。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