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无居民海岛是指不作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岛屿、岩礁。无居民海岛名录由市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批准的标准名称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公布。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