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无居民海岛是指不作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岛屿、岩礁。

无居民海岛名录由市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批准的标准名称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公布。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