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第三章 利用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经许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的用途和范围从事利用活动,严格按照有关保护与利用方案保护海岛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接受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收集和处理,禁止在无居民海岛上弃置或者向周围海域倾倒。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