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税收保障条例/第三章 税收协助第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和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