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指挥协调机制。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