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设计、安装防雷装置的;(二)设计、安装的防雷装置不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三)安装的防雷装置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设计审核或竣工验收的;(四)防雷装置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