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