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三章 厂务公开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企业应当建立和实行厂务公开制度。企业负责人是厂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