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和市辖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开发区管委会受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市政公用、水务、房管、工信、市容园林、工商、质监、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相关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