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