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区划定第十六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原则上实行封闭式管理,划定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处理好通航、防洪等问题的前提下,在一级保护区外围设立防护设施。二级保护区以及准保护区的管理方式,由划定保护区的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