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原则上实行封闭式管理,划定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处理好通航、防洪等问题的前提下,在一级保护区外围设立防护设施。

二级保护区以及准保护区的管理方式,由划定保护区的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