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卫生计生等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分区分级规划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