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保障特困供养人员的养老服务需求。在保障特困供养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的前提下,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向社会开放,提供有偿养老服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以及高龄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劳动模范等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应当优先收住。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