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农村互助养老院等农村老年人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