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第九条已废止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企业事业组织参与重大项目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组织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提高研究开发与应用水平。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