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制定和完善各种激励政策,鼓励科学技术人员开展科技创业活动,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资金对科技创业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科学技术人员以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投资于企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取得收益。

科学技术人员在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业余从事其他技术开发、咨询和服务活动,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