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管理与服务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和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引进科学技术人才,鼓励国内外优秀科学技术人才来本市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