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科技创新与企业技术进步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支持企业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对具有或可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立项。对于自主创新的产品或服务,政府应当予以优先采购。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